如何申领号牌?关于“五小”车辆综合治理,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
近日,天门市“五小”车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发布《“五小”车辆综合治理知识问答》,帮助广大市民朋友快速掌握相关知识。
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为什么开展“五小”车辆综合治理?
一是改善城区交通秩序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天门“五小”车辆数量日益增多,大部分车辆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这些车辆既未申领号牌,也未购买保险,在各类道路肆意穿行,闯红灯、随意转弯掉头、逆向行驶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对市民安全出行形成威胁。此次“五小”车辆综合治理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势在必行。
二是创成全国文明城市的指标要求。“五小”车辆综合治理是我市文明城市创建重要内容,“五小”车辆无牌无证、车辆乱停乱靠、不文明交通行为是我市文明创建历年来扣分最多的测评项目。对标全国文明城市指标体系,集中整治“五小”车辆无牌无证、乱停乱靠等顽疾,坚决打好创建文明城市攻坚战,奋力夺取全国文明城市金字招牌。
二、什么是“五小”车辆?
“五小”车辆包括两轮电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三轮摩托车及未纳入国家机动车登记范围的低速四轮电动车。
其中,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免费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
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和两轮、三轮、四轮燃油摩托车,按照法定上牌程序到市车管所申领机动车号牌,工本费由车主自行支付。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三轮车、四轮车免费申领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号牌。
三、“五小”车辆综合治理范围是哪些?
综合治理全市范围(以竟陵街道办事处、侯口街道办事处、杨林街道办事处、岳口镇、小板镇、黄潭镇、九真镇、石家河镇、横林镇为重点治理区域,辐射其他乡镇)。
四、“五小”车辆综合治理重点工作有哪些?
1.开展“五小”车辆注册登记、号牌申领工作;
2.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无法注册登记的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低速四轮电动车发放临时过渡号牌;
3.严厉整治驾驶无牌无证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低速四轮电动车(新能源汽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
4.严厉整治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低速四轮电动车不悬挂号牌(含临时过渡号牌)违法上路行驶行为;
5.严厉整治“五小”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调头、乱停乱靠、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非法加装遮阳篷(伞)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6.严厉整治非法销售、改装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低速四轮电动车及不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的违法行为;
7.严厉打击查处“五小”车辆非法营运、乱停乱靠“候客”“载客”、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市貌和阻碍交通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如何申领号牌?
从2023年3月11日开始,全面启动“五小”车辆注册登记、号牌发放工作。
1.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持身份证、车辆来历证明或整车出厂合格证,到指定地点免费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如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填制公安部门统一制定的委托书,委托他人进行办理。
2.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和两轮、三轮、四轮燃油摩托车,车主按照法定上牌程序到市车管所申领机动车号牌,工本费由车主自行支付。
3.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三轮车、四轮车,车主持身份证、车辆来历证明或整车出厂合格证到指定地点免费申领有效期为 3 年的临时号牌。如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填制公安部门统一制定的委托书,委托他人进行办理。
六、主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是什么?
1.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6项和第2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5项之规定,罚款1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5项之规定,罚款2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1项之规定,罚款5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95条第1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2项之规定。罚款200元。
5.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之规定,处最低限额保费的2倍罚款。
6.非法营运
处罚条款:《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33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出租汽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不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的责令其改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者违法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责令改正,按每辆车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占道经营
处罚条款:《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14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的“五小车辆”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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